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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援 助 指 南
法 律 援 助 指 南
为维护受援人员合法权益,方便受援人员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减少申请过程中的不必要的麻烦,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现将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报批-----告知
二、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条件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因下列事项需要代理的,可以向本中心申请民事法律援助和申请法律咨询;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受理范围
以下列机关或个人为被告且案件归丰台区法院管辖及丰台区有关部门处理的,由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1、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2、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发放抚恤金的义务机关;
3、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义务人;
4、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
5、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益的人。
四、法律援助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民事法律援助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街道、乡镇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本中心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五、承诺时间:五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